刚在网络上确立恋爱关系,对方就急于借钱求助,为了要回第一笔借出的钱款,被害人越陷越深,一年时间竟被骗了18万余元,自从谈了这场“恋爱”,被害人的生活就开始陷入“水深火热”之中。
近期,长春经开区检察院受理一起诈骗案件,翟某(男性)通过微信“附近的人”功能添加了胡某(男性)为好友,翟某谎称自己为女性与胡某确立了男女朋友关系,翟某先后虚构奶奶住院需要医疗费、参加工作需要培训费、交通违法需要缴纳罚款、贷款需要手续费等各种理由向胡某骗取钱款共计18万余元,长春经开区检察院以翟某涉嫌诈骗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